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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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应对简易审保障当事人权益为前提
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2日作者:
多数检察院应对简易审新挑战保障当事人权益为前提


 

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要求检察机关派员出庭——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从1996年写入刑事诉讼法至今,简易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惩治刑事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今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新刑事诉讼法这一要求应当如何理解?它给检察机关带来了什么挑战?该如何应对?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控方”缺位,庭审监督“落空”


  “检察院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程序合法与否的监督,目的在于保证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固守最低限度的正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王军接受采访时说。

  在王军看来,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设置上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对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案件,公诉人通常不出庭支持公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人并不聘请辩护律师,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程序性权利保障,责无旁贷地落在了公诉人肩上。”上海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宁说,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在庭审的程序上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但被告人仍然享有最后陈述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公诉人不出庭就难以及时、有效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

  “对数量庞大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基本不派员出庭,又未采取其他有效监督措施或机制加以弥补,就容易造成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缺位,有悖于诉讼规律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王军说,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只有充分认识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监督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监督措施,才能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赵颖华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公诉人从“可以不出庭”到“应当出庭”,是程序监督上的又一次改革,“和普通程序一样,法官在简易程序中将不再承担既‘控’又‘判’的双重任务,而公诉人‘控方’角色的归位,将保障审判监督的常态化。”

 

简易审公诉人出庭,多地早已探索


  按照高检院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协调法院,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范围,今年10月1日前,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率应尽量达到50%;今年年底前,出庭率原则上应达到100%。

  “如果按照以往的一案一起诉、一案一审判的模式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庭审理阶段,都会费时费力,这亟待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思路,拿出一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行之有效的举措去解决。”王军指出。

  201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2万余件,其中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占公诉案件总时的60%。李宁坦言:“如果全部出庭的话,势必会给公诉人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他认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质量与效率,需要以科学完善的公诉工作机制为保障,不能因出庭工作量的增加而影响案件质量与效率。

  早在201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就已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全部出庭进行了调研和试点。同年底,上海市检察院专门下发了《关于“扩大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依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和建立“简案专办”与“专人出庭公诉”相结合,“集中提起公诉”与“集中出庭公诉”相结合等工作机制。

  机制成效显现。今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率已由去年的1%上升到了36.8%,其中黄浦区、闸北区、闵行区、金山区四个区院出庭率已经达到100%。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机关相对集中移送、法院相对集中审理,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今年2月,王军在四川调研时曾观摩了10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讼案件,公诉人到庭,最快的一起案件仅用了17分钟审理完毕,最慢的不过29分钟。

  王军还指出,除了探索科学的工作机制,各地检察机关还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保证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新增工作量合理配置公诉人员,尤其是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在50件以上的地方,要想方设法充实公诉部门。

  在这方面,四川成都走在了前列。2011年8月,成都市检察院采取加强公诉人员配备、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办案效率、完善办案软硬条件、建立公诉人出庭激励机制等措施,为“简易审”出庭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简化不一,但必须保障当事人权益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基于检察院的建议和法院的决定,自诉案件则由法院自行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这就导致被告人没有程序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法院和检察机关为自己安排的审判模式,而不能主张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王军认为,新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规定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并要求庭审中审判人员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立法的进步。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试点工作,从事后监督转向了事中监督,检察院如果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就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而一旦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提出异议,案件就可能转入普通程序。这样,从多方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赵颖华说。

  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试点过程中,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重点完善了权利告知机制,要求在告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决定以及法律后果时,除书面通知外还尽量做到口头通知,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既确保诉讼参与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知情权,又充分尊重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尽管新刑诉法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但并不意味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在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方面完全等同于普通程序。记者了解到,由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如何简化庭审,各地做法不一。

  上海市检察院要求,宣读起诉书时,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选择“全文宣读”,或择要宣读“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依据”部分;讯问时,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均无异议的,公诉人可以省略讯问;被告人如有异议,公诉人可以有针对性地简要讯问等等。

  江苏省南京市出台的《简易程序案件办案模式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直接从“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开始宣读,或者只宣读起诉书文号、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省略自然情况、诉讼过程和证据部分。讯问被告人时,紧紧围绕可能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讯问,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可省略讯问环节等等。

  南京市检察院在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基础上,本着“对无争议的方面在简化的基础上力求省略,有争议的方面在不省略的基础上力求简化”的原则,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做到详略得当。

  对此,王军表示,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总体上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在具体做法上还存在不一致、不规范的地方,高检院将通过深入调研,对办案模式、庭审方式、文书制作等出台指导意见,进行统一规范。”